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建立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省体育局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0月26日
浙江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
第二条 在浙江省范围内,对依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和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不断规范、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和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为:
(一)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二)省体育局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指导情况及每万人占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等相关数据,分别列入省体育现代化市、县(市、区)、体育现代化乡镇(街道)试行标准及省体育强市、体育强县(市、区)、强镇(乡)创建考核、评估体系。
(三)负责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为其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四)组织年度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学习交流和展示活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五)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良好的公益形象。
(六)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信息管理,重视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及时更新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数据。有条件的可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网站,为体育指导提供信息服务。
(七)履行本级政府、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明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机构、岗位和人员。具有较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条件和能力的省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省体育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等工作。
根据场地设施种类与规模、经常健身人数、活动项目特点等实际,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健身组织配置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七条 各市、县应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分会组织。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联系和团结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并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工作。
第三章 等级认定与培训
第八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认定遵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由省体育局负责。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负责。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由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升至一级,必须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期间公益指导服务满120个小时以上。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升至二级,必须在担任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期间公益指导服务满160个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体育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体育协会及委托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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