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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局赞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体育局赞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

2014年4月23日

浙江省体育局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体育局系统体育赞助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体育法》第3条、第35条、第42条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体育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组织、海外华人社团等(以下简称赞助方)自愿为组织体育活动和参与体育发展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条  省局系统举办的社会赞助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浙江省境内的全国或国际性体育项目或活动的赞助工作,国家或国际体育组织等单位有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赞助形式

第五条  体育捐赠。主要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知名人士自愿的、无偿的为办竞赛、办运动队或以奖励等形式给予的捐赠赞助。

第六条  体育广告。主要是指为省级体育组织或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包括体育场馆广告、赛场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杯广告、冠队广告等。

第七条  体育赞助。主要是指以体育为载体,以赞助双方的目标为基础,以支持和回报为内容,以利益的等价交换为形式的商业赞助行为。

赞助方主要以资金、实物或实物折价等形式提供赞助。

被赞助方提供的主要支持和回报包括:

1、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权和专有经营权,包括冠名权、冠杯权、广告开发和发布权、电视转播权、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

2、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体育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如文字及其商用标志,各俱乐部的名称及其专用标志等。

3、体育场馆、专用比赛设备的命名权。

4、在职体育名人的广告权、代理权。

5、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类促销获利因素。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体育无形资产。

6、其他形式的支持。

第三章  赞助管理

第八条  省级综合性运动会,赞助招商权归省体育局所有,也可由省体育局根据需要,以委托形式授权承办单位。

第九条  省局系统组织的赞助活动,由省局体育经济处负责协调管理。赞助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重大赞助协议或合同,还必须经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组织赞助活动、接受体育赞助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单项目或个人名义组织任何赞助活动或获取赞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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