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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体育总会关于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专款使用)管理若干事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体育总会、省级培训基地,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

现将《关于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专款使用)管理若干事项规定(试行)》的通知下发给你们,望你们按此规定执行并逐级向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体育总会

2014年4月23日

关于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专款使用)管理若干事项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广泛推行科学指导,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科学发展,省体育局2014年下拨专项资金1100万(含培训基地原有经费)用于开展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为了确保专款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专款分配指标

(一) 各省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每年专款20万元。

(二) 各市体育局主管部门,每年专款12万元。

(三) 各县(市、区)体育局主管部门,每年专款7.7万元。

二、专款使用原则

(一) 各省级培训基地:每年两期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共150名)。两期共计20万元,其中配发学员工作服装费6万元,食宿费9万元,交通费2.25万元,讲课费1万元,培训教材、证书(徽标)、教学用品0.975万元,学员申报审批表信息统计注册入库费0.3万元,意外伤害保险费0.45万元。

(二) 各地级市体育局:每年两期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共150名)。两期共计12万元,其中配发学员工作服装费3万元,食宿费5.4万元,交通费0.9万元,讲课费0.7万元,培训教材、证书(徽标)、教学用品1.2万元,学员申报审批表信息统计注册入库费0.3万元,意外伤害保险费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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