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各省级训练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施行,浙江省体育局2011年5月23日颁发的《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浙体训竞〔2011〕21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体育局
2014年4月8日
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4年发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布一级、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实施编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五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总局审批、授予。
第六条 根据总局的授权,省体育局具有一、二、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七条 省体育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负责全省的一级运动员和直属单位的二级运动员的审批工作。将二级运动员的审批权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将三级运动员的审批权授予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以运动员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三章 申请 期限 程序
第九条 运动员在参加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相应等级称号。
第十条 申请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称号的比赛必须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其正式下发的年度竞赛计划的比赛,未列入竞赛计划的赛事或参加外省、市、自治区举办的省级赛事,一律不得审批等级运动员。
全国性比赛指由体育总局、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中心、各全国单项性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其他部门共同主办的正式比赛,以及由教育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大、中、小学生正式比赛。省级比赛指由省体育局主办或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正式比赛。市级比赛指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或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比赛。
第十一条 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的省级、地市级“锦标赛”或“冠军赛”,均指每年一次的最高水平锦标赛或冠军赛;省级、地市级“比赛”,均指每年一次的最高水平比赛。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举办二级运动员等级达标比赛。
第十二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包括由总局印制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十五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申请一级以上运动员等级的,申请单位汇总好纸质材料、电子表格和电子照片上报给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处室。
第十六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二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纸质材料、电子表格和电子照片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盖章后报市体育行政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三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市、区)级体育行政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省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申请二级和一级运动员,由各训练单位提出申请,经训练单位审核后将纸质材料、电子表格和电子照片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处室审批。
第二十条 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的审批公布为每季度一次。各市级体育行政单位和县(市、区)级体育行政单位审批公布二、三级运动员的次数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盖章后由省体育局报总局相关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审核,总局相关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在不同比赛中同一项目的成绩两次以上(含两次)达到相同等级标准的,应当只提出一份申请。运动员在不同比赛中同一项目的成绩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等级标准的,应当就较高等级称号提出申请。同一运动员在不同项目上达到等级标准的,可以分别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核、审批 授予
第二十三条 审核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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