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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6月21日

附件

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是指以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优化水能资源配置,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为目标开展的水电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第四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以流域或乡镇片区为单元,分片分区开展。水电站数量少且较为分散的县,可以以县为单元开展建设。

第六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内容包括:

(一)改善和调节水电站下游河道生态流量。通过改造(增设)放水设施、增设生态小机组、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等措施,提高和保证水电站下游及厂坝间河道生态流量。

(二)脱水段环境修复。在水电站厂坝、梯级水电站之间脱水、减水河段修筑生态治理堰坝,建设亲水性堤岸、植物护坡等,保障脱水段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改善河道水景观。

(三)水电站与周边环境协调。通过农村水电站内外部环境整治、绿化、清淤疏浚、上下游漂浮物清理等措施,提高水电站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程度。

(四)水电站提升改造。对运行年限长,设备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的水电站,加大更新改造力度,保障安全运行。对梯级电站,安装联合调度设备,优化水能资源利用效率。改造、增设供水、灌溉设施设备,提升水电站在防洪、供水、灌溉方面的潜力。

(五)水电站标准化建设。通过规范管理责任、安全评估、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考核验收等环节,实现水电站标准化管理。

(六)水电站有序退出。按照流域规划要求,对环境影响明显、安全隐患突出,无法通过改造等手段解决的水电站,采取政府回购或逐步淘汰拆除方式,使水电站有序退出。

第七条  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实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地方财政配套、业主自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按照《浙江省水利与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示范区建设。负责制定全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总体实施计划,以及市、县(市、区)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年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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