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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水运管〔2021〕16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工作,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能力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功能效益发挥,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10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工作,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能力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功能效益发挥,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精神,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确保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为目标,聚焦“党建统领、业务为本、数字变革”三位一体统筹发展,大力推进水利工程“三化”改革,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物业管理,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能力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功能效益发挥,全力保障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两手发力”,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产权人)的运行管护主体责任,以合同为依据督促水利工程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履行合同,并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在符合总体要求情况下,针对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工程类别及规模,推行差异化物业管理,不搞“一刀切”。

二、物业管理事项

可以推行物业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要事项:

(一)运行操作类。闸门及启闭机、水泵、水轮机、发电机等设施设备运行操作。

(二)维修养护类。水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金属结构、机电设备、雨水情监测设施、水工安全监测设施、视频监视设施及其他管理配套设施等的日常性维修养护。

(三)工程检查类。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年度检查和安全监测、安全评价等。

(四)值班值守类。设施设备运行值班值守、安全保卫值班值守等。

(五)绿化保洁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和卫生保洁等。

(六)生物防治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具有危害性的白蚁、红火蚁、钉螺(血吸虫)等生物防治。

(七)数字化支撑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用系统软硬件及数据的日常维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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