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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5月19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数据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数据是指工程竣工或完工后所形成的和运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非涉密数字化数据,包括工程特性数据和工程管理数据。

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堤防(含海塘)、水闸(含涵闸)、泵站、水电站、渡槽、倒虹吸、输(供)水隧洞(管道)工程,以及灌区、圩区、蓄滞洪区、农村供水、引调水等由多类工程组成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工程数据管理采取“统一平台,分级管理;一数一源,源头把控;业务融合,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工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对其水利工程数据质量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利工程主管单位或产权人对其有管理单位的工程负管理责任,对其无管理单位的工程负直接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行业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对水利工程数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一)大型水利工程、二级以上堤防、跨设区的市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

(二)依托水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工程管理活动及其数据管理工作。

(三)实施数据采集自动化系统建设。

(四)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数据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水利工程主管单位或产权人对其所属工程承担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数据采集、加工、归集、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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