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建立健全节水政策机制,大力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节水政策机制,激发用水户节水内生动力,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的水资源费减征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主体
水资源费减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减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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