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有关规定,适应“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现就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工作
水域保护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编制单元,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并分别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批准的水域保护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其中,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设区市直管水域、设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的,水域保护规划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或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编制。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关于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编制工作
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
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经区域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其中,涉及跨设区市多个县(市、区)的,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工作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征求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2.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市的中型水库、蓄滞洪区(南湖、北湖、高湖、大浸畈、湛头)、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湖泊上,跨水域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穿水域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基础设施项目。
3.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10000平方米(含)以上。
4.占用省直管江堤(海塘)的项目。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下列第2、3、4种情形之一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占用设区市直管水域。
2.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线性建设项目。
3.省级河道、大型水库、跨设区市的中型水库、蓄滞洪区(南湖、北湖、高湖、大浸畈、湛头)、面积1平方公里(含)以上的湖泊上,跨水域部分总跨径500米以下的桥梁、穿水域部分1000米以下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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