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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切实发挥科技对水利事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我厅修订了《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9年12月20日

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治水思路,切实发挥科技对水利事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水利改革发展需求开展的,由省水利厅批准立项,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的水利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及产品(装备)的研发、引进、推广、试验,以及地方标准编制、示范项目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分重大、重点和一般三类。重大项目是指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领性的理论研究或重大技术攻关与发明等项目;重点项目是指重要的理论研究或关键技术攻关与发明等项目;一般项目是指一般性的理论研究或实用技术攻关与发明等项目。

第四条 省水利厅主要负责项目立项管理;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核;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并接受省水利厅和项目推荐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 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发展需要,在征集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发布项目指南和重点研究方向,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列入规划建设的重大水利工程开展 “工程带科研”研究,作为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地方水利部门和其他具备完成科研项目实力、具有良好信誉的省内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

第七条 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水利厅。申报单位属省级单位的,由本单位推荐和审核;申报单位为非省级单位,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审核,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审核。

第八条 省水利厅通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报经厅领导同意后下达年度项目立项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浙江省水利厅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开展科技项目所需的经费等必要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经费开支须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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