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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举报中心办事规则 浙审办〔2013〕95号

朗读

一、浙江省审计厅设立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关系隶属本省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举报可以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网上举报平台举报等方式。审计机关提倡署名举报,但对匿名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三、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举报对象的有关情况和违反财经法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捏造事端,干扰审计机关正常工作。

四、举报中心对每件来信和其他方式的举报,采取拆阅、登记的方法,受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举报人的来访举报,要详细制作笔录。笔录应经举报人核实并签名,必要时可以录音。举报人不愿意留下姓名或不同意录音时,不可勉强。

五、对属厅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经厅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由厅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六、对属于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经厅分管领导审批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办理。其中重大问题的举报,经厅主要领导审批后,浙江省审计厅也可以直接办理。

七、对在浙的中央企事业单位的举报,经厅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审计署举报中心。

八、对不属于浙江省审计厅受理范围的来访和来电举报,应耐心解释,并告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不属于浙江省审计厅受理范围的群众来信,经厅分管领导审批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

九、对审计机关违反财经法纪问题的举报,由被举报审计机关的上一级审计机关办理,必要时,由浙江省审计厅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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