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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审计专业科目、审计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四条 审计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理论与实务、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等。
审计公需科目主要包括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以及职业道德等。
一般公需科目由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审计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六条接受审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途径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20个学时。
(二)参加现场培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等各级审计机关组织的现场培训,以及其他具备教育场所和设施、拥有相应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的机构组织的现场培训,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2.参加组织部、党校、行政学院等组织的各类培训班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
3.参加出国(境)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每天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公派到境外参加审计工作的,每天可以认定登记8个学时。
(三)参加审计网络教育,按提供的网络课件所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四)参加审计专业类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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