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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试行)

朗读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执行法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浙江省审计厅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关系我省审计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活动:

(一)制定审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起草报请省政府同意或者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省审计厅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涉及全省性审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要审计工作安排;

(五)其他对全省审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可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省审计厅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事任免、厅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厅内各处室、直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分管厅领导协商确定承办机构。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第三条内容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厅法规处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七条  相关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

第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公众参与。对直接涉及外部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参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不直接涉及外部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要根据决策内容分别征求省审计厅机关内部或全省审计系统意见。

(二)专家论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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