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是指在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项目协议生效后的建设期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使用期内,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依照有关项目协议出具中英文审计报告,依法作出审计决定的行为。本办法适用对浙江省各级政府(宁波除外)借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
第三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坚持“内外合一,如实披露”的原则,如实揭露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审计结果质量,做到对外公证和对内监督的统一。
第四条 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由审计署授权浙江省审计厅实施。浙江省审计厅将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纳入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子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不再单独立项。
第五条浙江省审计厅对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子项目进行轮审,浙江省审计厅外资运用审计处(以下简称省厅外资审计处)每年审计1个以上子项目并在执行期内对各子项目直接审计一遍。
第六条 浙江省审计厅按计划成立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组,子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可以成立审计小组参加审计实施。市县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的费用由浙江省审计厅按照统一标准给予补助,于次年通过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地方审计机关。
第七条 审计项目按照审计署编写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指南》进行审计业务操作。省厅外资审计处统一组织全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业务培训,参加审计人员应熟悉外资项目审计操作规范,并能运用AO外资审计版软件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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