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以下对象: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降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对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实施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后,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应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并抄送原任职单位及有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干部。
审计机关负责提供有关的交接表格,按照组织部门要求配合完成具体工作;上级审计机关应及时做好业务指导,审查离任交接事项内容。
第五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应指定分管或协管财政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具体负责准备需要交接的有关经济事项。
交接准备工作包括清理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填写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并准备书面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
第六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末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和其他重要资产分布情况;
(三)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
(五)任职期末存在的投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等情况;
(六)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包括所有权属于单位的住房、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岗位职责范围,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落实情况;
(二)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的发展规划、重要的政策制度、重要的建设项目和重大的资金安排等;
(三)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建设中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任职期末的可用资金及其他重要资源;
(五)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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