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日前,针对环保部门反映的《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对于居民区、居民住宅楼环境管理中的具体执行问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该解释对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加强饮食、娱乐行业环境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具体执行问题解释的复函》(浙府法发〔200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转发 规章 解释 函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 |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2007年6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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