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浙江丽水瓯江风情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你单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印发浙江丽水瓯江风情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请
示》(莲政〔2010〕
2号)、《浙江丽水瓯江风情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浙江省环科院编制)等悉。结合审查小组的有关意见,我厅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如下:
一、浙江丽水瓯江
风情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拟规划于丽水市西南部,沿瓯江由西南向东北延伸,北接黄碧公路,南连大港头镇区,西近50省道,东界
53省道,总面积约32平方公里,主要涉及大港头、碧湖两镇的行政区域和丽水市经济开发区的四都区块。规划年限至2020年,分3期实施,近期为2009-2011年。规
划总体定位为以碧湖平原的山水田园和地方文化为特征的长三角南翼、浙西南区域著名的旅游度假区,兼具丽水市城郊休闲功能的重要生态人居区。规划“双荷(核)并蒂、九莲(连)秀水”的空间结构,即以古堰画乡与石牛温泉两大资源聚
集区为核心,以瓯江为带,串联起包括以上两大核心及以九龙湿地为首的九大功能区块。
二
、报告书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源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较全面分析了度假区建设和旅游活动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并
提出了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以及避免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
报告书内容较全
面,评价基础资料和数据可信,对拟规划定位、规划布局、规划项目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做了合理分析,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与预测结果基本合理,提出的规划方案
调整建议及有关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基本可行;公众参与内容符合要求;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三、度假区规划
与《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丽水市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丽水市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九龙国家湿地公园总
体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较为协调,项目的实施总体上不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具有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在规划优化
调整和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对地貌、植被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在规划设计与实施过程及景观改造过程中,尽可
能减少土地扰动,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对本土物种的侵害,在引进非本地物种时,如花卉、树木等,要做好必要的论证。
(二)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加快区内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加快污水处理厂的
建设,在排水设施尚未完善前,不宜进行大规模的旅游度假设施建设,同时应控制旅游人口。旅游度假区大港头镇至碧湖镇因涉及大溪饮用水源保护区,因现阶段正在进行饮用水源保
护区调整的论证工作,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未调整前,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该区段内不得进行旅游项目的开发和码头的建设。
(三)对九龙国家湿地的保护。规划区范围内涉及九龙国家湿地公园,因此旅游度假区
规划中要根据《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丽水市湿地保护规划》要求,进行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在湿地保护保育区对门圩和吴村圩不得进行景点设置,施工过程中尽
量不使用水上交通工具运输材料,营运期要控制游船数量,控制游客的数量,在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控制与避免人为大规模地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四)由于旅游区为水环境敏感区,同时有国家重点文保单位通济堰、九龙国家湿地公
园分布,规划实施过程应按调整后的总体规划进行,以生态保护优先、水污染防治为重、控制规模适度开发为原则,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求实施部门适时开展工作评价,规划修编时
重新进行规划环评。对建设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要建立长期跟踪监测机制,注重水环境质量的保持,重视工程设计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度假区构筑物与周边景观的协调
和融洽。
五、该规划包含的
建设项目,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区域环境概况、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等规划环评中已有的部分内容可适当简化。但对度假区内的一些
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水上项目,要进行深入评价。
二○一○年三月 日
主题词:
环保 规划 意见
抄送:省旅游局,丽水市环保局,莲都区环保局、旅游局,省环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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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3月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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