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加大我省环境污染整治力度,强化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管理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为客观评估《办法》的执行效果,使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浙环发〔2006〕49号文件的要求,请各地对《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一年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形成跟踪评估报告。跟踪评估的重点:一是各地组织学习宣传教育的情况;二是贯彻实施《办法》主要采取的措施和做法;三是各级环保部门依据《办法》履行法定职责、贯彻执行的情况和实际效果;四是依据《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情况;五是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情况;六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
跟踪评估报告请于10月26日前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马青骏; 联系电话:0571-28869109。
主题词:环保 规章 评估 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2007年10月16日印发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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