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配置产业集聚区环境容量资源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进一步合理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强化产业集聚区发展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保障,是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浙政发〔2010〕4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74号)规定,以及全省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优化配置产业集聚区环境容量资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产业集聚区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 

  (一)充分认识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对顺利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也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优化配置环境容量资源、加强排污总量指标保障对推进产业集聚区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考虑产业集聚区环境承载能力,切实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产业集聚区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原则。各市要深刻认识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污染减排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环境容量资源有限、环境容量资源有价的观念,按照“一般项目靠挖潜、有限容量保重点”的原则,多方挖掘产业集聚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加大优化配置力度,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高效利用。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排污权指标原则上都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政府储备的有限的排污权指标主要用于支持产业聚集区内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项目、涉及民生、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大项目的建设。 

  二、加强规划衔接,完善产业集聚区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 

  (三)坚决完成全省“十二五”减排目标。按照国家“一下”指标,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1.4%(其中工业加生活减少12.5%)、13.1%(其中工业加生活减少13.2%)、13.6%和18.2%(上述指标最终以国家“二下”指标为准)。我厅将根据国家最终的“二下”指标,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明确全省“十二五”减排目标和各市具体指标。各市必须在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前提下,积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等产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妥善做好产业集聚区排污总量指标的保障工作。 

  (四)加强与省“十二五”减排规划的衔接。各市在编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时,应在确保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尽量将产业聚集区发展规划及其规划环评预测的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纳入规划体系的新增排污总量中,确保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所需的新增排污总量有一定基数来源。我厅将在确保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十二五”减排相关规范,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十二五”减排的具体要求,在报送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综合考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地区差异、环境质量和污染治理现状、污染密集型行业比重等因素,以及各地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需要,把符合要求的产业聚集区新增排污总量纳入省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的新增排污总量中,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 

  (五)做好与本地产业集聚区规划的衔接。各市应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地产业聚集区规划、产业集聚区功能分区规划和“十二五”重点开发建设需要,以及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的产业特点,充分考虑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产业特点和主要污染物新增总量压力,进一步优化配置本市和产业集聚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三、采取多种手段,落实产业集聚区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的措施 

  (六)依法全面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各市要根据规划环评法律法规和我厅《关于配合做好产业集聚区规划环保内容编制审查依法全面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0〕49号)、《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1〕18号)要求,积极督促和协调有关单位抓紧开展产业集聚区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和功能分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环评工作,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规划环评报告书应当全面分析评估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和各功能分区规划的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布局、环境功能分区和相应的环境功能目标,提出入驻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要求和现有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整治措施,为产业集聚区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保护基础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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