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460-2009)》以及浙江省数字环保信息化建设要求,我厅正在实施网络升级改造项目。现将《浙江省环境监测专网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网络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要求,抓紧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监测专网的网络改造、维护等工作。
附件:1.《浙江省环境监测专网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网络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1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网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环保系统信息化工作,加强对环保信息资源和网络的安全管理,规范全省环境监测专网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标准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专网系统建设、验收、运维管理、业务系统接入、数据迁移等工作,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省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专网系统建设、验收测试和运维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专网”是指纵向连接省、市、县三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实现全省环境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互联互通的业务网。
主干网是指省、市、县三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之间的网络。
接入网是指污染源接入网、环境质量接入网和各市、县环保部门的横向接入网。污染源接入网是指各污染源接入点与各级环境监控中心之间的网络;环境质量接入网是指各环境质量空气监测站、交界断面水质监测站与环境监测(中心)站之间的网络;各市、县环保部门的横向接入网是指与各级政府机关门户网站、电子政务网、内部办公网等之间的网络。
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与监控系统是监测专网最主要的应用系统,今后其它环保业务可根据需求按规定接入监测专网。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颁布接入监测专网技术规范;核准各市、县环保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接入监测专网。
第五条 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全省监测专网整体网络建设、全省主干网维护;制订接入监测专网技术要求,负责接入网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各市、县环保部门、环境监控中心、直属单位等进行安全检测。
第六条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监测专网的网络改造、维护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管辖的污染源监测点接入环境监控中心进行安全审核,确保与互联网隔离;并对辖区内的下级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监测专网的网络改造、维护等管理工作;对县管辖的污染源监测点接入环境监控中心进行安全审核,确保与互联网隔离。
市、县级环保部门进行网络改造时,涉及到监测专网安全问题的,改造方案须通过省环境信息中心审核确认。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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