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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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bsp;            &nb sp;              ;             & nbsp;   浙环办函〔201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

检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 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要求,为切实保证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质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 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王维克;电话:0571-28869037;传真: 0571-28869181。

 

 

二○一○年五月 

 

 

 

浙江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

检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办函〔2010〕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规范检查行为,明确责任,保证检查工作质量,确保检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使检查 数据成为今后各地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决策的可靠依据,特对本次检查质量控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部署培训阶段

(一)各地要在按照《通知》要求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个人职责分工和质量控制责任,切实做好现场检查、检查表填写、数据网上录入和审核 等各个步骤的质量把控工作。

(二)各地要精心组织开展培训,主要由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环保部门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在市、省两级登记备案。县(市、区)环保部门要 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积极参加设区市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确保检查人员熟知熟记数据登记、填报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同时要加强对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宣传解释和培训。

(三)各地要指派专人负责本地区的检查工作,尽可能保证检查人员的固定性。如确需进行工作变动,必须做好后继人员的培训和登记备案工作。

二、检查登记阶段

(一)各地要根据检查对象名单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地要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事先通知检查对象整理、准备有关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并做好企业的宣传解释和动员工作,使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三)现场检查时,县(市、区)环保部门检查人员要认真查阅、核对检查对象的相关台账、票据等有关信息,同时要注意检查表内指标之间、表间数据填报的逻辑性、合理 性,并在检查填报完毕后在检查表上署上检查责任人的姓名。

(四)在做好现场检查和检查表填写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安排合格人员做好数据网上录入和审核工作,确保填报数据的质量。

(五)设区市环保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环保部门上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进一步确保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重 点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域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检查,避免漏报和错报。各地可结合各种环境大检查或环保专项行动等开展检查工作,以节 省检查时间,提高检查效率。

(六)设区市环保部门要指定专人每月对辖区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检查表和网上数据的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省厅将每季度对各地检查 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开展不定期抽查或跟踪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地方环保部门,省厅将进行通报批评。

(七)各地在检查登记期间,要做好检查报表、问题反馈和改正等相关检查资料(纸质和电子稿)的存档工作,便于数据查询及检查资料的进一步开发应用。

三、数据分析汇总阶段

县(市、区)环保部门在对检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审核后,要认真完成检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并递交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核。设区市环保部门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分 析、汇总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审核,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同时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验收总结阶段

县(市、区)环保部门在认真完成检查数据的分 析、汇总后,适时向设区市环保部门申请验收。设区市环保部门在接到辖区内县(市、区)环保部门的验收申请后,负责对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验收。设区市环保部门完成本辖 区内所有单位的验收工作后,统一向省厅递交本市检查工作验收申请。省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数据和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同时对各设区市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主题词: 环保  检查  质量控制△  方案  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5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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