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的反馈意见
省人大财
经委:
你委关于征求《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
的相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船舶污染物通常指船舶垃圾、残油、油泥、
污油水、舱底水、压载水、洗舱水等污染物质,鉴于当前在航道上丢弃废弃物现象较多,为保护航道环境,建议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使用航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所产生的污染物
进行收集处理,不得违法向航道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
二、建议本《条例》增设关于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的条款,以便于相关法规衔接。
三、鉴于标示航道过程中可能涉及饮用水源保护
区划的问题,为了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建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航道标示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环保、海洋与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机构)另
行制定”。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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