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关于《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省法制
办:
《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草案)》(浙府法
征〔2010〕号)悉。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反馈如下:
建议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
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污染源及责任人,并提出污染治理方案。污染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
后,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污染源及责任人,督促责任单位或个人提出并实施被污染耕地的治理措施,限期达到相应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治理所需
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对无法明确污染责任人或责任人丧失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污染,并承担所需费用。对污染严重且难以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进行功能调整”。
二○一○年
主题词:
环保 条例 意见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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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2010041411_2859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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