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公众健康,事关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水源保护又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广大群众喝 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 意见》(浙政发〔2011〕92号),完善细化工作方案,安排学习计划,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系统掌握《条例》的各项具 体规定和要求,熟练运用法规中确立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要重点加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学习培训,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板报、橱窗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利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手段,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 法制宣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把《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推向深入,让公众及时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形成大力宣传、认真贯彻、切实执行的浓厚氛围。 要重点抓好排污企业、供水业主单位、保护区周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饮水安全保护意识。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热情,正 确引导、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切实贯彻《条例》各项规定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我省饮用水现状和监督管理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许多新的规定,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是我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饮 用水水源的重要依据。《条例》强化了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饮用水水源管理职能。从建设项目、面源污染、交通运输、人为活动等方面,针对饮用 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规定了层层递进、逐步强化的保护义务。进一步强化了经济政策的运用,同时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全 省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充分运用《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强化监管,狠抓落实,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根据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全力抓好饮用水水源安全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提高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要强化激励约束,加强各方联动,推动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在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要 认真对照《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要从维护国家环境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大局出发,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方案。对于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报告 省环保厅,以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当在《条例》施行一年后,将各地贯彻实施的情况书面报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 戴任重;
联系电话:0571-28869043。
附件: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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