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规程和监管要求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企业环保管理,督促引导上市与拟上市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持续提升企业环保行为和环境形象,更好地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避免因上市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特就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规程和监管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

  企业申请上市或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资产重组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由环保部门出具意见的,环保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上市环保核查:

  (一)核查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处罚或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累计罚款不超过10万元,没有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

  (三)企业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四)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环保设施适应污染治理要求且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五)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隐患,可能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引发环境安全事件的企业,必须落实防范和整治措施;

  (六)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必须配备污染事故防治设施和应急物资等,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每两年一次开展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七)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有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八)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省内规定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九)通过ISO14001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十)建有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已按要求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环保管理台账;

  (十一)企业环保信用良好,纳入我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最近1次信用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类企业;

  (十二)废水排放口按标准化要求设置,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及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十三)按要求关停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的生产线,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十四)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十五)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需按期完成上市时承诺的有关整改内容;

  (十六)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相关信息,并同步披露环境安全隐患分析材料。

  二、企业上市环保核查规程

  (一)环保核查规程

  对企业申请上市和上市企业申请再融资环保核查实行分类管理:

  1.对一般生产性企业,环保核查程序分为5个环节,即:企业申请并提交环保核查报告、环保部门受理、专家审查和评估、核查意见公示及出具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企业向省环保厅提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上市环保核查报告、相关设区市及县(市)两级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及各类相关材料;

  省环保厅受理后,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为肯定结论,且非我省为主核查的跨省企业,省环保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预审意见;评估意见为肯定结论,且由我省组织核查的,在省环保厅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域、存在环境群体性事件风险及其他问题的企业,还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同步公示

  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经查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2.对尚未开工建设或还未正式投产的生产性企业,省环保厅在收到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和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3.对非生产性企业,省环保厅在收到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申请文件和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经查投诉内容不属实的,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4.对核查期内获得省环保信用企业(绿色)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非重污染行业企业,在提交核查报告、相关设区市及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和公示的基础上,省环保厅直接为其出具核查意见。

  5.对核查期后一年内向省环保厅申请出具补充核查意见的企业,在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补充意见;超出1年不满3年的,在提交补充核查报告、评估机构现场检查、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为其出具核查意见;超出3年的,需重新进行核查。

  (二)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2.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报告,市、县(市)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5.其他有关材料。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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