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和《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通知

朗读

各设市城市环保局:

  为更好地发挥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我省城市环保工作,我厅对《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和《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印发给你们(201211日起施行)。对已获得浙江省环保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我厅将按新要求开展复检。

  

附件:1.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

     2.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扎实推进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城市化道路,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以下简称创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创建程序

  (一)正式申请

  城市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省环保厅提出创模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等。

  (二)组织实施

  创模城市必须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要求,制定创模规划并颁布实施,同时报省环保厅备案。创模城市依据创模规划扎实开展工作,真抓实干,全面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及时解决,切实达到创模各项指标要求。在此基础上,创模城市还要制定实施长效方案,十二五环保重点政策、工作机制推行方案等。

  (三)技术评估

  创模城市提出验收申请后,省环保厅根据创模城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估。技术评估采取现场核查、档案核查及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完成后,提交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结论是省环保厅组织创模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验收

  省环保厅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组织考核验收,设区市环保局参与辖区内县级城市的验收考核工作。

  验收内容包括:

  1.听取城市政府工作汇报和技术报告,包括图像资料;

  2.对考核各项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

  3.抽查创模工作的档案资料、原始记录、环保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

  4.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该城市城区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由考核组随机抽取;

  5、长效巩固方案,环保重点政策、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情况。

  6.考核组向政府反馈考核验收意见。

  (五)公示和通告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省环保厅将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浙江日报或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

  (六)命名和表彰

  1.审议命名

  省环保厅对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进行查实,无疑义的,省环保厅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进行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城市,正式命名为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2.授牌表彰

  为推进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省环保厅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获命名城市应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监督管理

  (一)持续改进,保持先进性。通过省级创模验收的城市,要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制定实施巩固提升方案。方案应紧密结合清洁空气行动、清洁水源行动、清洁土壤行动、污染减排行动以及绿色创建行动等“811”生态文明推进行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每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过程中,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及创建城市应对照现行创模考核指标,将创模指标达标情况以及持续改进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环保厅,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及创建城市,需将相应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

  必须要按照走在前列、示范带动的要求,结合十二五全省环保政策、工作机制建设方向,积极创新确保社会稳定、确保环境安全、饮用水源安全、重点企业三员制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部门联合执法、重点行业和农村整治、重点行业规范化监管、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宣传教育等方面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提升环保工作水平,在全省做出表率。

  (二)严格复查,强化退出机制。省环保厅每3年对已命名的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1次复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5年期满即终止,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可在称号终止前1年内递交复核申请,省环保厅根据申请对迎复检城市进行预评估,并向环境保护部出具预评估意见。获命名至复检期间,省环保厅将结合环保重点工作对各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抽查、复查中发现工作严重退步的,予以黄牌预警,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的,将取消其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对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将不予推荐复检。

  (三)动态评估,定期通报。省环保厅每年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环境保护部城考有关规定,对参加城考的33个设市城市的环保重点工作进行评估,并结合城考结果进行通报。通报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环保综合排名(分设区市、县级市两类),各市纵向、横向比较取得的进步,城市环保主要问题以及与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差距,环保管理制度创新和长效要求落实情况。城市环保工作进步明显的作为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候选。省环保厅将创模工作实绩纳入生态省建设和省市环保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四)全民参与,营造协力推进氛围。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每年应承诺解决一批城市发展中出现或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将相关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通报。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媒体专栏、网络平台、成果展览、创建示范等多种形式的载体,全方位宣传创模工作;应充分利用浙江生态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无车日等开展群众性的生态环保主题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责任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创模的浓厚氛围。

  三、其他要求

  (一)创模城市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在创模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编造数据、更改原始数据或采取临时措施隐瞒事实真相。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二)技术评估专家必须坚持原则,遵守廉政纪律,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省环保厅按照管理规定,对申请创模的城市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在考核中做到一切从简。

  (四)城市政府在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前,应获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命名。

   

  

  附件2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二)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考核为良好(含)以上。

  (三)近3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1年未有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1.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逐年下降;

  2.单位GDP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逐年下降;

  3.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4.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6.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或市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逐年改善,且市区内无劣类水体。

  7.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三)环境建设

  8.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2011年起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即2011≥81%,到2015年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

  9.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5%

  1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1.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12.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与安全检测同步进行,且检测率≥75%

  (四)环境管理

  13.建立突出环境问题排查化解机制,已有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整治,重点行业污染整治达到规定进度要求。

  14.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要求通过省级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附: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1)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是指: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列入责任书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按期完成。

  2)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减排情况(结果)

  3)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考核要求。

  2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考核良好(含)以上

  1)指标解释

  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099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联合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和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浙环发〔200983号)实行的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考核。

  2)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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