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切实提高行政许可水平和案卷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0〕55号),决定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政许可案卷执法检查。请按照评查要求及标准,认真做好自查、交叉评查和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评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和内容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已办理完成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案卷(含省环保厅委托审批、验收项目)。
二、评查形式
在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全面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开展设区市交叉检查。交叉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各设区市环保局分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局领导担任,组员为各设区市环保局及其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相关人员,省环保厅法规处、建管处和评估中心将派员参加(具体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三、评查步骤
本次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从2011年7月份开始,2011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评阶段(7月—8月底前)。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照“浙江省环保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自查自评,分别形成行政许可案卷自查报告,并报设区市环保部门。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须对所辖县(市、区)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抽查,并结合抽查内容和所辖县(市、区)环保部门自查报告,以及市本级自查自评情况,对本市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案卷自查自评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8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
(二)交叉评查阶段(9月—10月底前)。
各交叉检查组开展现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各牵头检查单位与受检地区的设区市环保局协调确定。每个设区市抽查市本级及至少2个县(市、区),具体抽查对象由交叉检查组确定。检查结束时,各交叉检查组应就交叉评查情况进行反馈。完成交叉检查任务后,各牵头检查单位应尽快将交叉评查工作报告和书面反馈意见上报省环保厅(材料上报时间最迟不晚于10月底)。
(三)整改总结阶段(11月—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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