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发改委(局):

  为加快推动我省环保产业的集聚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76号)和《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浙政发〔201057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区域实际,认真开展省级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培育和创建工作,积极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环保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浙江省环保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环保产业集聚区在实现环保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综合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中的作用,以进一步提高产业集聚度,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976号)和《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浙政发〔20105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环保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环保产业特色鲜明,环保企业集聚度高、科研能力较强、有龙头骨干企业,对区域产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示范辐射带动效应的环保产业集聚区域。

  第三条  认定对象:浙江省行政区划内已形成的环保产业集群。重点是环保产业有较好基础和发展后劲的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

  第四条 浙江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开展示范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有关市、县(市、区)环保局会同发改部门配合负责对示范园区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环保产业示范园区认定条件:

  1、当地政府(管委会)重视环保产业的发展,设有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环保产业发展数据能够统计汇总,国家和省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出台培育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

  2园区内环保产业具有一定的特色和规模。初步形成了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园区环保产业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杭州、宁波、温州、绍兴等市产值需20亿元以上,湖州、嘉兴、台州、金华等市产值需10亿元以上,其他市产值需5亿元以上。有龙头骨干企业10家以上和拳头产品,有相当数量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

  3、园区综合竞争力较强。园区企业经济质量和成长性好,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工艺与技术水平较先进,具有一定技术开发水平的研发机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拥有较高占有率,在行业中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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