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部令第12号)及环境保护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部公告〔2011〕第 23号), 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 月八日
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细则着重对《规定》中“地方预审、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内容进行了细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其他规定与要求参看《规定》,本细则中不作重复。
一、进口废物地方审查程序
(一)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1.申请条件
详见《规定》(附件1)或《浙江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修正版)》。
2.申请应当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见附件2)。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件 3)。《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报告》,该报告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编写。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件4)。 包括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
(5)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免于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备注)。
3.地方审查程序
(1)由于我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家数众多,为加快办理与审查速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个月5日前将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 意见表(见附件5)、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见附件 7)以公函形式报送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3)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现场抽查结果,于20个工作日内将省厅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以公函形式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1.申请《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
2.符合《规定》要求需要申请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先由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_____市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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