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应用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切实加强全省排污费核定征收管理,推动排污费依法足额、规范征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应用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22日 

  浙江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应用 

  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规程 

  (试行)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为充分利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成果,科学、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征收流程 

  (一)数据报送 

  1. 国控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55号)规定,向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上报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信息。 

  2. 国控企业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应根据《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向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报送人工监测数据。 

  (二)数据的审核、计算和移交 

  3.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以及《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规定,对国控企业上传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确认数据的有效性。 

  4.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和《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对国控企业上传的缺失和失控数据,进行修约。 

  5.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日均值超标的废水超标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加倍(两倍或实际超标倍数)计算超标当日的排放总量。  

  6.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根据《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办〔2011〕8号),计算企业排放口的污染源排放量,生成“国控源自动监测数据月报表”,并于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移交报表。 

  (三)核定开单、征缴入库、公示上报 

  7.属地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环保局自动监控管理部门提供的报表,核定国控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8.属地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向国控企业开具《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无异议后向企业开具《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做好排污费解缴入库工作,完成排污费票据的核销、归档。 

  9.属地环境监察部门(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平台上填报核定、公示及征收情况。 

  二、各有关单位职责 

  (一)国控企业主要职责 

  1.确保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省环保厅稳定联网,开展运行维护,建立定期巡检、校验、校准制度,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营公司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如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和传输数据时,应及时检修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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