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引导上市企业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 号)、浙江证监局《关于要求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通知》(浙证监发〔2009〕67号)、《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对象和内容 

  (一)披露方式和对象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分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两种。 

  1.定期披露 

  现阶段定期披露的主要形式为编制和发布年度企业环境报告书,目前仅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开展,报告期原则上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年度环境信息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 

  2.临时披露 

  上市企业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发布的临时环境报告。 

  (1)企业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MS1] 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2)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的,被处以高额罚款、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责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得知处理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3)被环保部门列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天内发布临时报告。 

  (二)披露内容 

  1.定期环境报告披露的内容 

  主要反映企业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企业环境管理的基本方针以及企业为改善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所作的工作。具体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要求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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