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和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政府环保信息的服务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之一。 近年来,各地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环境信息公开是推进环境公共管理转型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推动力,是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重要保障,是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的有效手段,是监督环保权力规范运行的基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环境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总结现有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 

  各级环保部门是环境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环境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其制作和获取的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审核后公开,并依法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环境信息。 

  (二)细化信息公开内容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公开环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我厅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易到难的原则,分批制定并公布《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目录》要求,主动公开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同时,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境信息的特殊要求。 

  (三)严格信息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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