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及以后年度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和入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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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建设的通知》(环办函〔2012〕357号)要求,环保部每年将针对各省项目库内项目组织一次形式审查工作。近日,环保部办公厅下发《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内项目形式审查的通知》(环办函〔2013〕1045号),要求各省抓紧组织2014年及以后年度项目申报和入库。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和入库要求 

  本次申报对象为2014年及以后年度拟整治村项目。请各地按照2013-2015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建设方案,抓紧研究细化2014年及以后年度拟整治村庄、治理任务、投资测算和预期成效等,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和入库。 

  (一)申报项目要符合《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确定的基本条件,主要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4类项目; 预期目标不得低于《指南》中明确的治理目标要求。原则上以连片整治为主,以全省重点流域、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区域,2010-2012年已获得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支持的村庄和已纳入2013年项目库的村庄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 

  (二)申报项目由乡镇提出申请,各市、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加强审查把关,按照轻重缓急,筛选前期基础扎实、治理技术可行、资金测算合理、治理成效突出、配套资金落实、有后续维护运行能力的项目。申报项目由 各市、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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