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在浙环评单位、技术评估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审流程和审批目录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3〕280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提高我厅负责审批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环评编制效率降低环评费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速环评文件的编制时效。对于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环境区域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业主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接受委托的环评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60、 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在报送环评文件时,附上委托环评的合同文件,作为环评单位考核的依据。
二、进一步降低环评文件的编制费用。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环评费用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浙价服〔2013〕82号、浙价服〔2013〕85号)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环评编制费用 6.5折优惠,海洋环评编制费用8折优惠。对发现不按规定收费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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