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经信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节能减排,现公布我省
2013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共379家,见附件1),并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一、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经信委(局)要及时将此通知转给辖区内各有关企
业,并督促其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于
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报所在地环保和经信部门,同时分别报设区市环保局、经信委备案。为方便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现将已经
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公布的浙江省2013-2014年度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2),企业可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开展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
三、为做好2013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和考核工作,2012年前已发文通过清洁生产审
核的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国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在有效期内。清洁生产审核未在有效期内的省控重点企业也须在
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必须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
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
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低毒无害原料的替代,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审核过程中必须有环保专家参与,对其中的高耗
能企业,审核中必须有能源专家参与。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指导、监管和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和审核机构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认真负责开展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在地区节能
减排工作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各地经信、环保部门要对在本地开
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审核机构的审核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对审核质量差的机构要提出警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六、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把关。各设区市要督促企业与审核机构及时填报“浙江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表”
(附件4),表格将作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委托各设区环保局组织实施,验收委托各设区市环保局会同经信委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结束后将结果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适时组织抽
查。对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省环保厅将上报环保部进行公告。
七、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关配
套扶持措施,积极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在专项资金使用上应优先予以考虑。同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
审核评估、验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等部门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支持。积极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减少污染物排放,引导企业建立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机制。
八、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定期报送工作。各市要及时
做好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汇总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定期报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3)实行按月定期报送,各市应于次月
10日前上报我厅;本地区已经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统计表(附件5)实行按季度定期报送,各市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我厅;辖区内重点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应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厅。
九、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
果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为便于联系,请各有关企业收到该通知后,及时确定负责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
企业领导和联系人各1名(并附上联系地址、电话、手机等),报所在地环保局和经信局,同时分别报设区市环保局、经信委备案。
省环保厅联系人:章少坡,电
话:0571-28869080;
省经信委联系人:秦乐安,电
话:0571-87058204。
附件:1.2013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2.浙江省2013-2014年度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名单
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汇总表
4.浙江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表
5.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统计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
5月日
相关附件:
ATTLXAW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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