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
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法制办《关于开展浙
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5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环保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一、
创建目标
以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体
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着力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法律执行到位。积极发挥
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三年时间,大力推进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力争全省三分之一的市、县(市、区)环保局创建成为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二、
创建范围
开展浙江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创建活动的范围是:市、县(市、区)环保局。
三、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市、县
(市、区)环保局要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创建活动进行认真研究和部署;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县(市、区)环保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积极培育示
范单位,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探索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明确职责,积极推进。省厅对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情况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并负责对设区市环
保局的创建工作。设区市环保局负责本地区的创建活动,及时总结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和培育一批示范单位典型,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县(市、区)环保局要不断加强
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积极争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对创建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省厅反馈。
(三)积极创建,抓好落实。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浙江省环保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要求(试行)》、《浙江省环保依法行政示范
单位评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创建活动,于每年6月15日前分别向省
厅、设区市环保局提出创建申请。创建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切实做到工作有方案、有标准、有落实、有实效。
(四)规范评定,加强管理。创建活动采取申报与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创建单位达到《浙江省环保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要求(试行)》的,经
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由我厅命名并公布。具体程序和评定办法按照《浙江省环保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执行。取得浙江省环保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要认真总结,
不断完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对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而起不到示范作用或出现重大问题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示范单位,按规定撤销其称号。
附件:
1.浙江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要求(试
行)
2.浙江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
3.浙江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
4月1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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