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县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2012年4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新的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35号),明确要求“从2014年起,全省所有县 级以上城市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为落实浙政办发〔201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实施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有关工 作的函》(浙环函〔2012〕172号)和《关于做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2〕71号)要求,我厅对各县(市)城市空气质量自 动监测站点建设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调度(附件),发现部分县(市)存在建设进度滞后,站房改造装修和仪器设备招标还未完成等问题。现将进一步落实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站建设改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辖区各县(市)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改造工作的管理,及时调度站点建设改造进度,强化技术指导,确保建设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二、各县(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和改造工作,掌握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站点仪器设备的招标和安装,进入联网和调 试;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内部联网、调试和质控等工作;2013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2013年11月1日起通过门户网站按新标准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和监测结果。 

  三、鼓励以设区市为单位,在辖区各县(市)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完成安装调试、联网和质控验收后,提前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和监测结果。  

  四、省厅将对各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和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双月调度,并通报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作为2013年市环保局长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附件:各县(市)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改造进度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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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FBU7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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