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强化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含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经研究,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大力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扎实推进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保障了环境安全,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但从全省看,仍有一些建设单位环保意识仍然较为薄弱,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超期试生产等情况还比较普遍,部分市、县环保部门“三同时”管理工作松懈,检查频次少,试生产审核把关不严,项目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力,不仅给当地带来了巨大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而且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附件1),强化环保“三同时”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联动,建立健全环保“三同时”管理长效机制
要积极构建“分级审批、属地监管、联合验收”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体系。属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我厅将全面加强对各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督查和指导,并依法对我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联合验收机制,对于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下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参与验收工作,上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听取下级环保部门项目验收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要完善环保“三同时”监管机制,切实整合项目审批、验收、监察和监测等机构力量,加强在环评审批、项目跟踪管理、试生产审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协调与配合,建立环保“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机制,有效形成环保“三同时”管理合力。项目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环境监察机构等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的单位送转项目审批意见;环境监察机构等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的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验收机构报告“三同时”监察情况,通报查处的违法行为;验收监测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确保监测(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并及时将验收监测(调查)资料报送项目验收机构;项目验收机构要充分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充分征求和听取项目审批、环境监察机构意见,并根据验收监测(调查)结论,做好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要进一步加强与发改、经信、交通、水利、建设、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与相关部门项目综合验收与环保验收互动的合作机制,定期调取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登记、审批、验收名单和新开工项目的名单,认真核实项目环评审批、试生产审核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同时积极借助各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力量,做好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教育和管理,促进其提升环保意识,主动落实“三同时”制度。要加强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联系与合作,在协助其做好项目落地环保手续的同时,帮助其认识“三同时”管理的重要性,督促其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保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三、加强巡查,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和整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要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法检查纳入年度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制定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频次,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要建立健全包括环评及批复、 “三同时”检查记录、试生产审核决定等内容的“三同时”管理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项目“三同时”管理效率。对于“三同时”检查中发现项目“未批先建”、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挂牌督办和媒体曝光;对造成严重污染事件和对抗环保执法的建设项目单位,要充分运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力量,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三同时”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对本级审批建设项目的清理排查,认真排查项目验收情况和存在问题,并进行汇总分类,认真研究解决对策措施。
四、严格把关,强化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和重点环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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