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水利(水务)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浙江省水利厅等五部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水农〔2015〕39号),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的职责分工
(一)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
(二)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二、划定标准
(一)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如下:
1.以小型水库、山塘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小型水库、山塘的集水区域;
2.以河道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的陆域(不超过集雨范围);以大中型水库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
3.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范围。
(二)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水源地所在地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保护范围要求。
三、工作内容
(一)对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源地进行摸底调查,按照供水规模大小建立水源地名录;
(二)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在1:10000地形图上划定保护范围;
(三)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明确保护范围,制订水源保护公约,并设立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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