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度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经信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的节能减排工作,现公布浙江省2015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共471家,见附件1)、2015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共167家,见附件2),及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共436家,见附件3),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经信委(局)要及时将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各有关企业,并督促企业明确时间节点,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报送所在地环保和经信部门,同时分别报送设区市环保局、经信委备案。 

  二、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4〕62号)的要求,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工作。每年1月底前向省环保厅提交上一年度每个企业的评估报告和各设区市强制清洁生产工作绩效评价报告。评估报告将作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管理和大气、重金属、环保模范城市等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把关。各设区市要督促企业与审核机构及时填报“浙江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表”(附件4),表格将作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重要依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委托各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实施,验收委托各设区市环保局会同经信委组织实施。评估、验收结果按要求报送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适时组织抽查。对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由省环保厅报送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告。各地要加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的资金投入,根据需要可委托省、市清洁生产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积极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项目,在专项资金使用上应优先予以考虑。积极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减少污染物排放,引导企业建立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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