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守好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就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主动性 

  1.深刻领会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环境管理单轨运行机制,政府在环境保护管理中起着核心作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大多采取行政的手段。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单靠政府提供环境公共物品或者说应对生态危机,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政府执法资源的不足,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投入到其他急需的环境保护工作中;进一步拓宽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有利于激发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和污染者施加了社会压力,有利于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 

  2.明确总体工作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环保部门要按照“依法履行职责、创新保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环境”的总体思路,有效建立三方协调合作机制,切实加强沟通交流,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司法保障和技术支持,推动各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社会形成依靠法律治理的共识。 

  二、发挥职能,有序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依法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4.妥善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坚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民事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和支持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理等途径主张赔偿权利。探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加强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由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作为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加大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追究。 

  5.完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机制。检察机关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符合《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督促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审查,督促有关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社会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起诉意愿,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支持起诉可以通过出具《支持起诉书》、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派员出庭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检察机关在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前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随《支持起诉书》一并提交人民法院,并在庭审中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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