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环办函〔2011〕20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第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六条要求执行。
三、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目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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