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2015年5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我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具体政策举措。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扎实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现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

环境监管执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最有力措施。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保障环境保护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已经成为环保部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环境法治的首要任务。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国家层面提出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李强省长、熊建平副省长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工作,2015年4月24日第4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审议并原则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既兼顾国家要求,又充分考虑浙江经济发展特点和环境监管形势,着眼于有效遏制环境违法高发频发态势,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我省环境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共19条具体措施要求,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措施可行。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把握此次契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意见》,积极部署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

(一)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当好同级政府的助手和参谋,需要相关部门支持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向同级政府提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思路建议和部门分工方案。要从有利于《实施意见》贯彻实施的角度,制定环保部门内部任务分工方案,将由环保部门牵头实施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各部门并明确责任人,形成分工协作、配合有序的良好局面。

(二)部署开展四项专项行动。

务必要按照各个时间节点,倒排进度,按时保质完成。

一是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2015年底前,完成对所有排污单位的大排查,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监管薄弱环节。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牵头部门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同时提请当地政府将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面清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依法予以清理,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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