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59号)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完成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生态保护红线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若干意见》出台后,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生态保护红线出台了系列技术指南、工作方案,指导各地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也发文要求各地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地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历史和全局的角度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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