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做好我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思路与原则

深刻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海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科学内涵,突出流域特色,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以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创新机制体制,一河一策精准施治,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确保“十四五”目标如期实现。坚持“三水”统筹、系统治理;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的规划编制原则。

二、规划编制主要工作

(一)全面梳理问题。按照流域汇水特征,收集整理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长时间序列数据,根据水生态环境状况分析结果,以群众身边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从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风险等4个方面梳理问题清单,问题要具体且有数据支撑,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进行排序。

(二)深入分析原因。根据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超标指标、超标月份和水期(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以及污染空间分布等,初步判断导致控制单元水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通过实地调研、深度座谈、补充监测、查阅资料等方式,最终确定问题的主要成因,梳理问题成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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