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以及教育科研事业的不断发展,实验室废物(特指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废药品、化学生物实验产生的废物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产生的除外)的数量呈现出一定的增长势头,实验室废物潜在的污染隐患也日益增加。加强实验室废物的处置与管理,既是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美丽浙江的必然要求。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废物安全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产生者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前端分类不规范问题
(一)强化源头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废物产生者是实验室废物规范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废物基础信息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对照经批准(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文件或固废核查结果,结合教学科研实际,理清产废环节,摸清实验室废物产生种类与数量、贮存设施以及委托处置等情况,并登录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118.178.148.5:8080/SHWMM/login)填报相关情况。对本文所述实验室废物外的固体废物,无需在信息系统填报。
(二)落实“三化”措施。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固废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制定管理措施,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计划。督促各实验室责任人进一步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与资源浪费,鼓励采取资源循环利用与就地减量化措施,支持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购置设备对实验室废物进行净化和达标处理,切实减轻实验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分类收集处置。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有关要求做好分类收集工作,建设规范且满足防渗防漏需求的贮存设施,并按普通有机类、普通无机类、含重金属类、含汞等高危物质(除剧毒品外)类、剧毒废试剂类、易燃易爆类、实验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等七分法进行分类存放,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做到分类收集贮存、依法委托处置。
二、优化收运者社会责任,着力破解收集转运不便捷问题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模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除产生单位自行委托等方式以外,对实验室废物产生量较小的单位(年产生量20吨以下),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工作模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单位或其授权合作单位依法开展具体工作,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与该单位之间应签订委托或授权协议,如实记录收运的实验室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做好交接记录。统一收运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有关要求,建设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设施。统一收运单位要健全实验室废物收运体系,切实落实规范化收运工作要求,确保合法合规运输处置;要保留与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之间实验室废物来往的相关记录凭据,协助指导产生单位开展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已经开展危险废物小微企业统一收集工作或已经开展学校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工作的地区,应扩大统一收集单位的服务范围,统一承担本地区实验室废物收运工作。
各级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统一规划建设实验室废物收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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