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以下简称《清废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快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源头管控、收集转运、能力建设、存量清零、执法监管各环节的闭环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源头管控精细化

  (一)强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判定废物性质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场内利用处置的,要分析场内资源化、减量化措施的可行性,对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对委托利用处置的,应明确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的可行性做出分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出路难、产生量大且本地无法就近处置的项目,要从严把关审批。

  (二)引导企业源头减量。根据《清废行动方案》要求,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改造,或在场内开展综合利用处置,有效减少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量。鼓励危险废物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并依法对外经营。

  (三)全面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核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年度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实际产生量、种类、主要污染物成分、利用处置方式可行性、企业贮存能力及贮存规范性等,核查结果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作为企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支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事后监管中若发现核查报告内容不实或核查结果有误的,要督促企业重新开展核查。

  (四)规范开展固体废物鉴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固体废物鉴别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单项标准等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工作,通过鉴别方案编制论证、采样检测、出具鉴别报告,判断物质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结论可作为产生单位该物质环境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

  二、进一步推进收运过程专业化

  (一)着力解决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问题。培育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根据《清废行动方案》,各地可通过经营单位在各县(市、区)设点收集、园区统一建设贮存设施、各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统一服务等方式,着力解决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不及时、处置出路不通畅问题。开展经营单位在各地设立预处理点工作试点,鼓励经营单位通过自行或与第三方授权合作建设具备实验分析及预处理能力的预处理点,建立收运处一体化的工作模式。采取各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统一服务方式的,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依法实施。统一服务单位要协助指导小微产废企业开展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强化转运管理及跨省转移审批。切实强化运输过程风险防控,严控长距离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经批准不得出省,危险废物中废脱硝催化剂、含铜污泥、废机油及其他省内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且富余量较大的不出省;废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含汞废物及其他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不入省。对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应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经营能力及上年实际处置情况实行分次分量核准,以保障省内危险废物的规范化利用处置。加强省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统筹调剂,对跨市、县转移的危险废物,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

  三、进一步推进处置能力匹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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