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类建设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简政放权、服务企业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部分地区仍存在辐射安全监管内容不明确、能力不足,企业存在辐射环境违法行为等问题,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辐射类项目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强化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针对辐射安全监管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辐射安全监管能力为目标,明确辐射安全监管任务、健全辐射安全监管机制、强化辐射安全监管组织保障,切实加强辐射类项目监管,防止存在监管真空。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辐射安全监管任务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全省辐射类项目监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辐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市、县(市、区)环保(生态环境)部门要上下联动,加强对我省所有辐射类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对象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输变电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雷达等。 

  (三)完善监管内容。环保部门自身要重点检查辐射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行为程序和审批结果合法性,是否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技术评估服务单位要检查其是否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建设单位重点是加强事后监管,监督其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批复规定的源项、种类、活度、操作是等开展工作,检查落实辐射安全监管各项规定情况。 

  三、健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辐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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