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氮磷总量控制评估工作的通知

朗读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氮磷总量控制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便函〔2020〕318号)要求,为全面评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成效,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目标

评估我省重点地区“十三五”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和预期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推进“十四五”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

对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和台州市等沿海7个设区市开展评估。

三、基本原则

(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成效应充分反映当地水环境质量状况,结果与入海河流、富营养化湖库及入汇河流国控断面总氮年均浓度相匹配,原则上上述断面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任务核定为完成(国控断面清单见附件1)。

(二)统一确定排放基数。保持数据的连贯性、可比性,简化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基数核算,原则上以各地2015年环境统计总氮排放量为控制基数。

(三)以项目减排为支撑。全面梳理工业、生活、农业领域总氮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核算区域总氮削减量,原则上“十三五”期间已发挥总氮减排效益的工程项目均纳入核算。

四、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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