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公众参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网上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公众参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第三条(结果运用)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机构职责) 各级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监察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开基本要求) 环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六条(公开范围) 各级环保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必要可行的原则,确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的具体范围。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各级环保部门扩大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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